流动人员档案相关问题须知

在县以上(含县)党委、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中,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单位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将他人的人事档案保管在个人手中。

档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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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流动人口的信息

(1)人口流动这一行为属于流动人口范畴之外,也不属于人口迁移,人口流动若无定居点,就不能称为迁移人口。人口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循环流,一种是双向流。“户分离”这一概念是指,人口的流动会发生变化,从一个省、市、地区、街道、镇到另一个省、市、地区、街道、镇,按照不同的距离、范围,可以将其分成省际流动人口,也可以将其划分为省(市)内流动人口。

(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3)流动人口子女一般都属于流动人口,按照要求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完成度会较低,多数流动儿童难以完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此外,流动儿童一般都是在流入地完成小学阶段教育,因此,在学籍制度建设方面,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档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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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档案管理问题

(1)档案变为死档。若流动人员档案变为死档,则需对档案进行激活,有效激活档案才能选择自己去找人才市场按照相关手续办理,也可选择直接代理机构协助办理,但要收取一定费用。

(2)存档被拆封。联络毕业院校,若档案中资料有缺漏,则进行补办,补完后将所有资料交由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会有专门人员密封,盖章。

(3)档案丢失的情况。档案丢失是指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丢失或他人遗失,如果是本人原因造成需要提交补办申请,在提出申请之前,应将所有资料补充完整。如果存档档案被其他机构造成丢失,则需要由该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补充。存档保管。档案不可自行保管,须置于具有档案保管权的单位或机关协助保管。

(4)流动人员的档案还是得及时存入人才交流中心,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个人档案处于正常情况。如果大家实在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求助于第三方档案服务公司。

本文【流动人员档案相关问题须知】由作者:康鹏健 原创发布于档案存放机构网,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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