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辞职后,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托管到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人才服务机构 。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时间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